央广网北京8月15日消息(记者费权)去年9月,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居民高光华因在微信朋友圈评论当地教体局局长免职一事,被警方以诽谤为由行政拘留4日。事后县公安局自认处罚程序违法、处置不当,迅速撤销原处罚决定、支付国家赔偿金并当面致歉,同时公开承诺对相关办案人员启动调查处理。

纠错的前半程干脆利落,问责的后半程却陷入模糊。因迟迟未见到追责结果公示,高光华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办案人员的追责处理结果,被公安机关以 “内部事务信息” 为由拒绝,仅可到政工室现场问询。该案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近日法院最终驳回高光华的诉讼请求。

警方认错道歉毫无保留,追责结果却秘而不宣,这种 “半透明” 的纠错模式让不少公众感到困惑:既然已经认定执法有错、承诺严肃追责,为何处理结果不能公之于众?这并非一句简单的 “不透明” 就能概括,其背后是政府信息公开边界与公众监督权的碰撞。央广网采访多位律师和法学专家,从法理与实践双重维度拆解这一典型案例。

“内部事务” 的判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不予公开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孟莉介绍,该案中县公安局虽答复 “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但同时告知申请人可至政工室问询处理结果,这一安排并非自相矛盾,本质是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知情权实现路径:一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的、面向不特定公众的法定信息公开;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在内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向案件利害关系人作出的定向告知与结果反馈。

但这一结论也引发了法理层面的交锋:当内部执法过错已经溢出单位边界、造成公民权利受损并引发社会关注时,“内部事务” 的边界是否应当随之调整?有观点指出,此案中民警滥用执法权导致无辜公民被行政拘留,属于典型的公权力越轨事件,直接关乎执法公信力与公共利益,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涉公众利益、需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 “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处理结果应当公开” 的要求。

对此受访专家普遍认为,信息性质的判定核心在于其产生的法律关系,而非事件的社会影响。 江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东伟指出,案件当事人作为执法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对追责结果享有知情权,但这种知情权并不等同于要求公安机关向全社会公示处理结果。允许到政工室问询,是公安机关在内部人事管理权限内,向特定相对人反馈处理情况的方式,不改变追责信息本身的内部事务属性,也不构成面向全社会的法定公开义务。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闫会东表示,对办案民警的追责问责,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人事纪律处分范畴,是单位行使内部管理权的体现,而非直接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强制公开的仅限对外执法信息,内部人员问责不在其列。

冯孟莉进一步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而内部追责问责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的内部管理关系,并不会直接设定、变更或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义务。本案中,高光华的人身权已通过撤销处罚、国家赔偿得到完整救济,内部处分结果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层面的实际影响。

针对 “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应当公开” 的主张,法院未予采纳,专家也认可这一裁判逻辑。闫会东认为,社会关注度无法改变信息的内部属性,公众关注的执法对错与权利救济已通过撤销处罚得到回应,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属于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冯孟莉补充,《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要求公开的 “案事件处理结果”,特指公安机关面向社会行使执法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刑事办案等对外执法结论,其适用范围并不延伸至机关内部对民警的纪律追责与人事处理。王东伟也提到,“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 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本案中法院认定事件尚未达到法定标准,因此不适用该条款。

民警办错案,处理结果哪些能对外说?

“认错很爽快,问责看不见”,是不少公众对此类事件的直观感受。受访律师和专家表示,错案追责信息并非 “全保密”,应当按性质分类界定公开边界,不能一概而论。

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三类:一是案件本身的纠错结果,如撤销处罚决定、国家赔偿决定等,属于对外执法信息,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可对外公示;二是若办案人员涉嫌渎职犯罪进入司法程序,起诉、判决等司法信息依法公开;三是按纪检监察规定应当公示的党纪政务处分内容。

法定可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内部调查的过程性材料,如谈话笔录、会议纪要、内部讨论意见;警告、记过、降级等纯内部人事处分的具体文件及详细依据;涉及个人隐私的考评、评价信息。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威补充,若错案性质严重,办案人员被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这类直接关系公共执法公正性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也可隐去个人隐私后,概括通报过错事实、处分等级与整改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合法的不公开,并不等于合理的不回应。当前实践中,正因公开边界规则模糊、内部追责与外部监督存在信息断层,加之不少基层单位习惯用 “内部事务” 一拒了之,才容易引发公众对 “问责走过场” 的质疑 —— 当初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时程序迅捷、对外生效,事后问责却转入内部、无迹可寻,这种 “对外执法快、对内问责暗” 的反差,很容易让公众产生 “护犊子” 的观感,让原本的纠错诚意打了折扣,最终消解执法纠错的公信力。

知情权碰上“内部事务”,平衡点在哪?

内部管理秩序要守,公众知情权也要顾,错案追责的信息公开,不该陷入 “全公开或全保密” 的二元对立。受访律师和专家建议,应建立分级分层的公开机制,在法律框架内兼顾内部管理秩序与公众监督权,找到二者的平衡点。

闫会东提出三层公开体系:面向社会发布简要通报,说明过错事实、问责结果等级,不披露具体人名与文号;向受害当事人出具书面追责告知书,明确责任人员、处分类型与法律依据;完整处分档案内部留存归档,不对外扩散。王东伟也认为,案件利害关系人享有知情权,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向当事人定向、书面公开,但当事人无权要求面向全网公示。

针对基层执法公信力的提升,冯孟莉提出三点改进方向:一是完善制度规则,出台专项指引明确执法过错问责的公开清单,统一各地公开标准,合理压缩行政自由裁量空间,避免 “内部事务” 成为拒绝监督的万能挡箭牌;二是健全流程衔接,建立 “纠错 — 问责 — 反馈” 全链条工作机制,错案纠正与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同步启动,整改情况与问责结论同步向当事人反馈,不让公开承诺悬在半空;三是优化答复服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不宜直接以 “内部信息” 一拒了之,可同步出具概括性处理通报,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定向问询、现场核实的渠道,切实降低群众的维权沟通成本。此外,可强化纪检监察的外部监督兜底作用,防范内部问责 “护短、走形式”,确保执法过错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王东伟表示,公众真正在意的并非某个人的处分细节,而是执法错误能否被正视、责任能否落实、制度能否完善。在守住内部管理底线的前提下,适度打开问责透明度窗口,既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回应,也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毕竟,行政机关接受监督是必选项而非可选项,只有问责结果经得起公众和法律的审视,才能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